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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 POLICY STATEMENTS
一、奖补项目类型 (一)业务保费补助。对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新增融资性担保额70%以上(其中,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额1‰比例予以补助(此处“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应扣除单笔年化担保费率≧2%的贷款担保业务,以及为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业务)。 (二)担保业务奖励。对2017年度新增融资性担保额达期末净资产1倍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倍数分档予以业务奖励,1-2倍(含1倍)的奖励30万元,2-3倍(含2倍)的奖励40万元,3倍以上(含3倍)的奖励50万元。 (三)填报报表奖励。对2017年度按要求完整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各项报表数据的融资担保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 省财政厅、工信厅可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对上述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二、资金安排方式 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资金项目不需企业申报,省工信厅、财政厅直接按上述要求对工信部报表系统内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筛选,确定初步名单,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步名单中的融资担保机构(见附件1-2)进行现场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安排、下达资金。
让三、其他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并确认附件中各融资担保机构是否仍正常经营、名称是否变更,主管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对经筛选确定的初步名单(见附件1-2)有异议的,请于12月12日前向省财政厅、工信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省财政厅、工信厅合议一致,可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对初步名单进行修正。 (二)省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0日对初步名单中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现场专项审计,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融资担保机构应予以配合,按时、按要求提交所有审计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不配合审计的将取消补助和奖励资格。 (三)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从2018年12月起,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各项数据信息。信息填报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安排依据。 (四)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可结合项目审核、专项审计、绩效评估等有关管理性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2%比例据实列支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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